即征即退税额=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-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×3%  
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=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-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  
可抵扣进项税额  
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=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×17%  
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=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-当期  
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销售额  
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:  
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;  
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;  
③按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。  
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= 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成本×1+10%)。  
七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,如果适用本  
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销售额的,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  
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、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。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,不得享受本  
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。